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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3-01-22 来源:湖北三鑫 访问次数:3272次

通常按照非法律人的理解,委托他人创作的工程设计作品,其著作权似乎应该归属于委托付费一方。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对于长沙有色设计院受三鑫公司之托所作的工程设计文件,其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仅有保密条款,而没有涉及该设计文件(著作权法称之为工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其著作权应该归属于长沙有色设计院。因此说,要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就得在《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设计作品以及其基于其他相关委托科技开发合同产生的科技成果等权属归属于委托付费一方,即三鑫公司。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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